再就业优惠证
一、哪些人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5、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6、城镇其他登记失业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
二、如何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申领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等相关证明,向所在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需提供《下岗职工证》;已出中心且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提供所在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下岗及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城镇其他集体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年审的《失业证》及《社会保障手册》等证明。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社会保障手册》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或《失业备案表》)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五)城镇其他登记失业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或《失业备案表》。
(注:《失业证》到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备案表》到所在地劳动服务站办理。)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程序:
(一)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二)市劳动局应在接到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并签发《再就业优惠证》,交由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
 
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个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就业服务承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诺30天内帮助对岗位不挑不拣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现就业。
2、优先提供和安排自主创业经营场地
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预留3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3、享受资助性就业技能培训服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享受累计三次的资助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失业期间参加培训的,按15元/天的标准给予参训期生活津贴。
4、税费减免
减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国发〔2005〕年36号《通知》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免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上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按上述规定执行,但累计不超过3年。)
5、提供创业资金小额担保贷款: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主创业中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根据《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中的具体规定给予3至8万元为期两年的免息小额担保贷款。
6、社会保险费补贴: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无固定用人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7、灵活就业工资补助: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村(社区)劳务组织非全日制岗位灵活就业,并且每月累计工作时间不小于15个工作日的,按100元/月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工资补助。
8、工资差额补助: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全日制就业岗位就业,在岗期间,若持证人员工资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150%,不足部分可按月给予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通知》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信贷支持
现有在职职工(含当年新招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中小型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按每招用1名持证人员给予2至3万元的信贷支持,总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2年内给予利率的50%贴息。
3、社会保险补贴:
(1)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馀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3)企业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建立灵活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4、岗位培训补贴: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需要培训的技能工作岗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培训补贴。
5、劳务组织安置补贴:
村(社区)劳务组织安置属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劳务组织安置补贴。
 
如何管理《再就业优惠证》?
 
一、《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按国家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格式,实行免费发放。
二、凡持有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本市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违者予以没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取消其再次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资格,并依法严肃处理。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经发证机构核实后,于30日内由原发证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尚未享受或未享受完有关政策的,需到发证的就业服务机构换领新证。持有2005年底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凭证享受原有和《关于推动自主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东委发[2006]14号)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下岗失业人员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需在《再就业优惠证》到期前的一个月内将证件交发证机构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要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
六、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凡不符合发放条件或申领手续不全、证明材料不齐的,一律不得发证。
七、对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发证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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