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用工风险提示2
常见用工风险(四)
-- 产假相关知识和新规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并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以下关于产假相关知识供您参考:
一、产假假期: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注意:
1根据2012年4月28日颁布并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2、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3款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即产假假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刚好又是节假日如法定假期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二、产假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视同产假假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产假没有随政策相应调整至98天的法律风险:
根据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孕妇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雇;但有例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3、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满时止。但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意见及/或建议仅供参考,如有其他问题及/或意见,可及时联系我们。
 
 
                                
 
 
参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4、《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5《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6《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第五十四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7、《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 第二款、第七条 、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9《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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