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简介:
张某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每月完成的销售额超过10万元,超出部分提成5%,年终结算。2004年2月至11月期间,张某共超额完成销售任务30万元,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张某的提成奖金。
案例:
张某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每月完成的销售额超过10万元,超出部分提成5%,年终结算。2004年2月至11月期间,张某共超额完成销售任务30万元,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张某的提成奖金。2005年3月6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称自己曾在2005年2月16日到公司索要应得奖金,公司负责人口头答复:一周内支付,有在场的同事证明。仲裁庭审理后认为,仲裁时效在2005年2月16日发生中断,应重新计算,张某于2005年3月6日提请仲裁,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仲裁庭遂支持了张某的请求。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主张自己于2005年2月16日曾到公司索要奖金,公司负责人曾口头承诺支付奖金,并由同事证明,但公司经理予以否认,张某亦未取得公司同事的书面证言,遂认定仲裁时效并未中断,并撤销仲裁裁决。
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过程中,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但仲裁裁决的正确与否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劳动争议作为一种民事争议,在处理的过程中,司法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和至上的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的仲裁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当接受司法的审查。对于仲裁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对于仲裁结果在实体上或程序上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因此,在本案中,张某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2004年12月9日起60日内,即2005年2月16日到公司索要应得奖金,并得到公司负责人的口头承诺,但不能提供相关佐证,不能认定仲裁时效中断。仲裁委员会对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申请予以受理并支持当事人的请求是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张某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每月完成的销售额超过10万元,超出部分提成5%,年终结算。2004年2月至11月期间,张某共超额完成销售任务30万元,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张某的提成奖金。
案例:
张某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每月完成的销售额超过10万元,超出部分提成5%,年终结算。2004年2月至11月期间,张某共超额完成销售任务30万元,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张某的提成奖金。2005年3月6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称自己曾在2005年2月16日到公司索要应得奖金,公司负责人口头答复:一周内支付,有在场的同事证明。仲裁庭审理后认为,仲裁时效在2005年2月16日发生中断,应重新计算,张某于2005年3月6日提请仲裁,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仲裁庭遂支持了张某的请求。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主张自己于2005年2月16日曾到公司索要奖金,公司负责人曾口头承诺支付奖金,并由同事证明,但公司经理予以否认,张某亦未取得公司同事的书面证言,遂认定仲裁时效并未中断,并撤销仲裁裁决。
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过程中,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但仲裁裁决的正确与否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劳动争议作为一种民事争议,在处理的过程中,司法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和至上的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的仲裁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当接受司法的审查。对于仲裁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对于仲裁结果在实体上或程序上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因此,在本案中,张某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2004年12月9日起60日内,即2005年2月16日到公司索要应得奖金,并得到公司负责人的口头承诺,但不能提供相关佐证,不能认定仲裁时效中断。仲裁委员会对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申请予以受理并支持当事人的请求是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