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的争议
 
案例:小李在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小李结婚怀孕了,小李在预产期请了产前假15天,可休了产前假15天后,小李没有生产。
小李是在休完了产前假15天后,推迟3天之后,才顺产生了一个儿子。
企业人事部门要将小李超出的3天按病假处理,而小李则认为应按产假处理,她认为自已又没病,按病假处理不合理,请问:企业的人事部门这样处理合法吗?
答: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但如果产妇遇到难产或生育多胞胎,应当按规定增加产假。
为此,企业人事部门要将小李超出的3天按病假处理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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